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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信息來源:百度百科 | 作者:百度百科│社會責任
2022-12-05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和員工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環境、消費者、對社會的貢獻。

    

早在18世紀中后期英國完成第一次工業革命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就有了充分的發展,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還未出現,實踐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局限于業主個人的道德行為之內。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起點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見的手”。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個社會通過市場能夠最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它們,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
到了18世紀末期,西方企業的社會責任觀開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表現為小企業的業主們經常捐助學校、教堂和窮人。
進入19世紀以后,兩次工業革命的成果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飛躍,企業在數量和規模上較大程度的發展。這個時期受“社會達爾文主義”思潮的影響,人們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是持消極態度的,許多企業不是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是對與企業有密切關系的供應商和員工等極盡盤剝,以求盡快變成社會競爭的強者,這種理念隨著工業的大力發展產生了許多負面的影響。
與此同時,19世紀中后期企業制度逐漸完善,勞動階層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不斷高漲加之美國政府接連出臺《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以抑制企業不良行為,客觀上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出現成為歷史必然。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企業不僅要對贏利負責,而且要對環境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20世紀50年代-70年代
1970年9月13日,諾貝爾獎得獎人、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在《紐約時報》刊登題為《商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的文章,指出“極少趨勢,比公司主管人員除了為股東盡量賺錢之外應承擔社會責任,更能徹底破壞自由社會本身的基礎”,“企業的一項、也是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比賽規則范圍內增加利潤。”社會經濟觀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目標,企業的第一目標是保證自己的生存。“為了實現這一點,他們必須承擔社會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他們必須以不污染、不歧視、不從事欺騙性的廣告宣傳等方式來保護社會福利,他們必須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區及資助慈善組織,從而在改善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

197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了《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是迄今為止唯一由政府簽署并承諾執行的多邊、綜合性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些準則雖然對任何國家或公司沒有約束力,但要求更加保護利害相關人士和股東的權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強問責制。2000 年該準則重新修訂,更加強調了簽署國政府在促進和執行準則方面的責任。

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開始在歐美發達國家逐漸興起,它包括環保、勞工和人權等方面的內容,由此導致消費者的關注點由單一關心產品質量,轉向關心產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勞動保障等多個方面。一些涉及綠色和平、環保、社會責任和人權等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輿論也不斷呼吁,要求社會責任與貿易掛鉤。迫于日益增大的壓力和自身的發展需要,很多歐美跨國公司紛紛制定對社會作出必要承諾的責任守則(包括社會責任),或通過環境、職業健康、社會責任認證應對不同利益團體的需要。

20世紀90年代至今
90年代初期,美國勞工及人權組織針對成衣業和制鞋業所發動“反血汗工廠運動”。因利用“血汗工廠”制度生產產品的美國服裝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聞媒體曝光后,為挽救其公眾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產守則。在勞工和人權組織等NGO和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生產守則,后演變為 “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又稱“企業行動規范運動”或“工廠守則運動”,企業生產守則運動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但這種跨國公司自己制定的生產守則有著明顯的商業目的,而且其實施狀況也無法得到社會的監督。在勞工組織、人權組織等NGO組織的推動下,生產守則運動由跨國公司“自我約束”(self-regulation)的 “內部生產守則”逐步轉變為“社會約束”(social regulation) 的“外部生產守則”。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個生產守則,其中除118個是由跨國公司自己制定的外,其余皆是由商貿協會或多邊組織或國際機構制定的所謂“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這些生產守則主要分布于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等國。
2000年7月《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召開,參加會議的50多家著名跨國公司的代表承諾,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2001年2月,全球工人社會聯盟公布了一份長達106頁的由耐克公司資助完成的報告。報告的內容是關于印尼9家耐克合約工廠的勞工調查。這份報告的新意在于它是由耐克出錢完成并公布的,而耐克又不能拒絕公布。耐克對這些問題的反應將會為服裝公司設立新的基準。
2002年2月在紐約召開世界經濟峰會上,三十六位首席執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會責任,其理論根據是,公司社會責任“并非多此一舉”,而是核心業務運作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2002年,聯合國正式推出《聯合國全球協約》(UN Global Compact)。協約共有九條原則,聯合國懇請公司對待其員工和供貨商時都要尊重其規定的九條原則。
在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
縱觀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在中國近十幾年的發展,大致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九十代中期到本世紀初,在國際售商、品牌商推動下,逐步重視起社會責任問題,建立了在國際采購中實施社會責任方面的準則、標準或體系。中國企業開始接受跨國公司實施的社會責任方面的工廠審核。

    

第二個階段
從本世紀初到2006,企業社會責任開始得到廣泛關注。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中國的學術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在華國際組織開始對社會責任進行系統地介紹和廣泛地研究、討論。政府部門也開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勞動部、商務部調查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情況。
第三個階段
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實現企業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的動態平衡,反而會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與社會責任,為企業樹立良好的聲譽和形象,從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獲得所有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良好印象,增強投資者信心,更加容易地吸引到企業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并且留住人才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保護,不受侵犯。第二百一十九條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舉辦企業社會責任案例評選,獲獎案例均來自在社會公益、公益傳播和環境保護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

十大原則

    人權

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標準
1 企業應在其所能影響的范圍內支持并尊重對國際社會做出的維護人權的宣言。
2 不袒護侵犯人權的行為、勞動。
3 有效保證組建工會的自由與團體交涉的權利。
4 消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勞動。
5 切實有效地廢除童工。

6 杜絕在用工與職業方面的差別歧視。

環保

7 企業應對環保問題未雨綢繆。
8 主動承擔環境保護責任。
9 推進環保技術的開發與普及。
    反腐敗
10 積極采取措施反對強取和賄賂等任何形式的腐敗行為。

    SA8000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社會責任標準系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條例所建立之國際性社會責任標準。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解決就業問題。除通過增加投資,新增項目,擴大就業外,最重要的是提倡各企業科學安排勞動力,擴大就業門路,創造不減員而能增效的經驗,盡量減少把人員推向社會而加大就業壓力。過去只有ISO9000和ISO14000國際認證,這一標準明確規定了企業需保證工人工作的環境干凈衛生,消除工作安全隱患,不得使用童工,等等,切實保障了工人的切身利益,不僅可以吸引勞動力資源,激勵他們創造更多的價值,更重要的是通過這種管理可以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長遠的經營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解決就業問題。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作為社會公民對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技術革新可首先減少生產活動各個環節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時也可以降低能耗,節約資源,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從而使產品價格更具競爭力。企業還可通過公益事業與社區共同建設環保設施,以凈化環境,保護社區及其他公民的利益。這將有助于緩解城市尤其是工業企業集中的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嚴重,人居環境惡化間的矛盾。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緩解貧富差距,消除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一方面,大中型企業可集中資本優勢、管理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對貧困地區的資源進行開發,既可擴展自己的生產和經營,獲得新的增長點,又可彌補貧困地區資金的不足,解決當地勞動力和資源閑置的問題,幫助當地脫貧致富。另一方面,企業也可通過慈善公益行為幫助落后地區的人民發展教育、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事業,既解決當地政府因資金困難而無力投資的問題,幫助落后地區逐步發展社會事業,又通過公益事業達到無與倫比的廣告效應,提升企業的形象和消費者的認可程度,提高市場占有率。

    企業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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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社會責任論企業社會責任
首先,企業應該承擔并履行好經濟責任,為極大豐富人民的物質生活,為國民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最直接地說就是盈利,盡可能擴大銷售,降低成本,正確決策,保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企業在遵紀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包括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法和勞動保護法。完成所有的合同義務,帶頭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承兌保修允諾。帶動企業的雇員、企業所在的社區等共同遵紀守法,共建法治社會。
第三,倫理責任是社會對企業的期望,企業應努力使社會不遭受自己的運營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消極影響。加速產業技術升級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大力發展綠色企業,增大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為環境保護和社會安定盡職盡責。
最后,是企業的慈善責任。現階段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任務是要大力發展社會事業,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事業的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的最直接利益,也直接決定著社會安定與否,和諧與否。很多地方在發展社會事業上投資不足或無力投資,這就需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資本,企業應充分發揮資本優勢,為發展社會事業,為成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而對外捐助。支援社區教育、支持健康、人文關懷、文化與藝術、城市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幫助社區改善公共環境,自愿為社區工作。

    八大社會責任


    明禮誠信
確保產品貨真價實的責任
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誠信缺失正在破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營,由于企業的不守信,造成假冒商品隨時可見,消費者因此而造成的福利損失每年在2500―2700億元,占GDP比重的3-3.5%。很多企業因商品造假的干擾和打假難度過大,導致企業難以為繼,岌岌可危。為了維護市場的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企業必須承擔起明禮誠信確保產品貨真價實的社會責任。

    科學發展

企業的任務是發展和贏利,并擔負著增加稅收和國家發展的使命。企業必須承擔起發展的責任,搞好經濟發展,要以發展為中心,以發展為前提,不斷擴大企業規模,擴大納稅份額,完成納稅任務,為國家發展做出大貢獻。但是這個發展觀必須是科學的,任何企業都不能只顧眼前,不顧長遠,也不能只顧局部,不顧全局,更不能只顧自身,而不顧友鄰。所以無論哪個企業,都要高度重視在“五個統籌”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

中國是一個人均資源特別緊缺的國家,企業的發展一定要與節約資源相適應。企業不能顧此失彼,不顧全局。作為企業家,一定要站在全局立場上,堅持可持續發展,高度關注節約資源。并要下決心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尤其要響應中央號召,實施“走出去”的戰略,用好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以保證經濟的運行安全。這樣,我們的發展才能持續,再翻兩番的目標才能實現。

    保護環境

企業社會責任之保護環境企業社會責任之保護環境
隨著全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日益惡化,特別是大氣、水、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面臨危機,森林與礦產過度開采,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很大威脅,環境問題成了經濟發展的瓶頸。為了人類的生存和經濟持續發展,企業一定要擔當起保護環境維護自然和諧的重任。
    文化建設
醫療衛生,公共教育與文化建設,對一個國家的發展極為重要。特別是公共教育,對一個國家的脫除貧困、走向富強就更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醫療衛生工作不僅影響全民族的身體健康,也影響社會勞力資源的供應保障。文化建設則可以通過休閑娛樂,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的素質。我們的國家,由于前一個時期對這些方面投入較少,欠債較多、存在問題比較嚴重。而公共產品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固然是國家的責任,但在國家對這些方面的扶植困難、財力不足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分出一些財力和精力擔當起發展醫療衛生、教育和文化建設的責任。
    發展慈善事業
雖然我們的經濟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作為一個有13億人口的大國還存在很多困難。特別是農村的困難就更為繁重,更有一些窮人需要扶貧濟困。這些責任固然需要政府去努力,但也需要企業為國分憂,參于社會的扶貧濟困。為了社會的發展,也是為企業自身的發展,我們的廣大企業,更應該重視扶貧濟困,更好承擔起扶貧濟困的責任。

    保護職工健康

人力資源是社會的寶貴財富,也是企業發展的支撐力量。保障企業職工的生命,健康和確保職工的工作與收入待遇,這不僅關系到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且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與穩定。為了應對國際上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也為了使中央關于“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落到實處,我們的企業必須承擔起保護職工生命、健康和確保護工待遇的責任。作為企業要堅決作好尊紀守法,愛護企業的員工,搞好勞動保護,不斷提高工人工資水平和保證按時發放。企業要多與員工溝通,多為員工著想。

    發展科技

當前,就總的情況看,我國企業的經濟效益是較差的,資源投入產出率也十分低。為解決效益低下問題,必須要重視科技創新。通過科技創新,降低煤、電、油、運的消耗,進一步提高企業效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盡快改變技術落后狀況,實行了拿來主義,使經濟發展走了捷徑。但時至今日,我們的引進風依然越刮越大,越刮越嚴重,很多工廠幾乎都成了外國生產線的博覽會,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確沒有引起注意。因此,企業要高度重視引進技術的的消化吸收和科技研發,加大資金與人員的投入,努力做到創新以企業為主體。

    國外經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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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一些國際組織對推進企業社會責任非常重視,并成立了相關機構和組織,企業社會責任工作正在全球迅速擴展。如聯合國2000年實施的“全球契約”計劃,提倡包括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腐敗等4個方面的十項原則,已有2900多家世界著名企業加入全球契約。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雇主組織等,也都積極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就如何進一步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形成共識。

    構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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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策》《上市·策》


第一,企業應該建立明確的流程,確保社會問題以及新興社會力量在最高級別得到充分探討,并納入公司戰略規劃中,從公司總體發展戰略出發,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貫穿到公司整體經營活動中。

第二,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機構來負責社會責任的推行,并設置相應的社會責任考核指標。
第三,培養企業員工的社會責任意識,使企業的每個員工在實際的日常行為中處處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持續定期發放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全面真實地展現企業公民形象。
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競爭力提升是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能力提升的應用指南。通過對社會責任的背景和發展趨勢、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中地位的深度剖析,幫助企業有效運用社會責任報告編寫等工具,改變經營理念,完善經營模式,梳理責任體系,迅速提高全面責任競爭時代下的企業綜合競爭力,引領企業成功的走向國際市場。
2008年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必定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發展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
市場需求的支撐:
在全球化責任浪潮深入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必將帶來管理理念新的變革。
政策層面:十七大提出的和諧社會,代表們強烈呼吁、《公司法》明確規定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的出臺、2008年國資委一號文件提出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行業協會紛紛發布社會責任指南、報告等。
企業層面:企業社會責任是擺在中國企業面前一個新的課題,僅有國家電網、中遠、聯想、海爾、阿里巴巴等60余家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更多的企業將面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的挑戰和急需建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知識以及社會責任管理能力提升,這不僅是企業國際化進程的要求,更是建立和諧社會有效途徑。

    歷史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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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年,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從可查閱的資料獲知這是迄今為止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

20 世紀30 年代,在美國公司法學界又產生了著名的多德——貝利論戰,兩位學者就“公司的經理人員是誰的受托人”展開了大討論。多德(Dodd)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必見諸法律而為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職業道德。隨后,貝利(Berle)教授立即發表異議:商業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股東營利,公司管理人惟對股東有相當于受托人的責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對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負責,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應對所有者承擔受托人義務的公司法規則就會被削弱乃至顛覆,在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名義下,各種各樣的利益群落都會向公司提出財產要求,作為市場經濟基礎財產私有就會被動搖,結果將導致類似一場經濟內戰的社會財富再分配。
然而,直到1953 年,被稱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發表了《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現代辯論才真正開啟。伯文在文中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作出相應的決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
1961 年,Eells 和Walton 進一步發展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他們認為“當人們談論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時,他們正在考慮的是公司、企業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在處理公司與社會之間關系應當遵循的倫理準則”。
1975 年,Davis 和Blomstrom 在《經濟與社會:環境與責任》一書中,給社會責任下了一個更為明確的定義,他們聲稱“社會責任是指決策制定者在促進自身利益的同時,采取措施保護和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義務”。
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到經濟、法律義務環境中去理解的是McGuire,他在1963年提出了一種新觀點:“社會責任的思想認為企業不僅具有經濟和法律的義務,而且還具有超出這些義務之上的對社會的義務”,然而這個定義并沒有明確說明超出經濟和法律以外的義務是什么。Sethi (1975)關于社會責任的定義則對此是一個補充,他認為社會責任“指的是與社會主流規范價值期望相一致時的企業行為層次”。
當然,這其間也不乏眾多反對“企業社會責任”學者的論調與聲音。
尼斯(Gunness)就曾指出,有人批評企業社會責任反映了公司對解決困擾社會的諸多問題負有直接的責任,也有能力單獨擔當此任的信念,其實這種信念至多不過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奢望。施密斯(Smith)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一詞含義模糊;單憑此點它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他看來,“企業社會責任”“只不過是一種宣傳工具而已。這一語詞從未對企業的行為標準作出過描述,只不過是公司、政府和消費者團體之間相互斗爭的工具”。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概念,引起了眾專家學者廣泛的爭論與探討。企業社會責任是在贊成者與反對者之間的論爭中,其概念逐漸得到廓清、不斷明晰的。
1979 年,著名學者Carroll給出了一個綜合性的定義,似乎對這一階段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爭論作了一個總結,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給定的時間內社會對組織所具有的經濟、法律、倫理、慈善方面期望的總和。此概念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得到了廣泛認可。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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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對政府的責任。

在現代社會,政府越來越演變為社會的服務機構,扮演著為公民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和實施社會公正的角色。在這種制度框架下,要求企業扮演好社會公民的角色,自覺按照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承擔政府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并接受政府的監督和依法干預。
(2)企業對股東的責任。
現代社會,股東隊伍越來越龐大,遍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企業與股東的關系逐漸具有了企業與社會的關系的性質,企業對股東的責任也具有了社會性。首先,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股東的資金安全和收益負責,力爭給股東以豐厚的投資回報。其次,企業有責任向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經營和投資方面的信息,不得欺騙投資者。
(3)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企業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最終要借助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來實現。作為通過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來獲取利潤的組織,提供物美價廉、安全、舒適、耐用的商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是企業的天職,也是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對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承擔責任,履行對消費者在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承諾,不得欺詐消費者和謀取暴利,在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方面自覺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
(4)企業對員工的責任。
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屬于內部利益相關者問題。企業必須以相當大的注意力來考慮雇員的地位、待遇和滿足感。在全球化背景下,勞動者的權利問題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及各社會團體的普遍重視。20世紀90年代,美國著名的牛仔褲制造商Levi-Strauss在類似監獄一般的工作條件下使用年輕女工的事實被曝光后,為了挽救其形象,推出了第一份公司社會責任守則,隨之一些跨國公司為了應對激烈的全球化競爭,也紛紛效仿。1997年,長期從事社會與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經濟優先委員會(CEP)成立認可委員會(CE2PA),2001年更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AI),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制定了全球第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即SA8000標準及其認證體系(2001年修訂)。
(5)企業對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責任。
實踐證明,工業文明在給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繁榮的同時,也給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了災害性的影響。企業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和消耗起了主要的作用。近半個世紀以來的環境革命改變了企業對待環境的態度——從矢口否認對環境的破壞轉為承擔起不再危害環境的責任,進而希望對環境施加積極的影響。然而,環境日漸好轉的情況僅僅發生在發達國家,整個人類并未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源,在于新興國家人口和經濟的飛速增長。雖然這些政治和社會問題超出了任何一個企業的管轄和能力范圍,但是集資源、技術、全球影響以及可持續發展動機于一身的組織又只有企業,所以企業應當承擔起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全球經濟這個重任,進而利用這個歷史性轉型實現自身的發展。
(6)企業對社區的責任。
企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更是所在社區的組成部分,與所在社區建立和諧融洽的相互關系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企業對社區的責任就是回饋社區,比如為社區提供就業機會,為社區的公益事業提供慈善捐助,向社區公開企業經營的有關信息等等。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意識到通過適當的方式把利潤中的一部分回報給所在社區是其應盡的義務。世界著名的管理大師孔茨和韋里克認為,企業必須同其所在的社會環境進行聯系,對社會環境的變化做出及時反應,成為社區活動的積極參加者。